關于定點機構牌匾使用若干事項的通知
2021-07-29 藝發考字〔2021〕143號
各藝術考級相關單位:
根據文化和旅游部藝術發展中心(簡稱“主辦單位”)藝術考級實際,現就藝術考級定點機構牌匾使用的有關事項如下:
一、“定點機構”是指與主辦單位在各地的藝術考級承辦單位合作的藝術相關機構,懸掛牌匾由文化和旅游部藝術發展中心考級中心(簡稱“考級中心”)統一規制,各地承辦單位頒發。定點機構與主辦單位之間無隸屬關系,互不構成任何擔保關系,不承擔連帶責任。
二、考級中心于2021年4月更新了定點機構牌匾內容和樣式。以合肥考區美術考級為例,新的定點機構牌匾內容為“文化和旅游部藝術發展中心美術考級,合肥考區定點機構,文化和旅游部藝術發展中心考級中心,NO.0551001”。
美術考級定點機構牌匾樣式
書法考級定點機構牌匾樣式
音樂考級定點機構牌匾樣式
表演考級定點機構牌匾樣式
三、超越授權范圍頒發定點機構牌匾、改變定點機構牌匾內容及樣式的相關單位自行承擔由此帶來的一切后果。
特此說明。
文化和旅游部藝術發展中心考級中心
2021年7月29日